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二、機房管制區範圍如下:
(一)主機房:指放置電腦主機、通訊設備及重要週邊與設施之處所。
(二)操作室:指放置電腦主機控制端末設備與監控設備之處所。
(三)媒體區:指放置電腦重要資料與資料儲存媒體(如磁片、磁帶、光
      碟片等)之處所。
(四)機電室:指供給電腦機房主要機電設備(如電源穩壓器、不斷電系
      統、空調設備及電信配線設備等)之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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