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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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機房環境設置基準
(一)主機房應設置空調系統,維持平均溫度於 18~28 ℃之間。
(二)主機房應控制相對濕度於 35~80 %之範圍。
(三)主機房應配置不斷電系統(UPS) 供重要設備使用,必要時規劃緊
      急發電機。
(四)主機房應建置適切之消防設施。
(五)主機房應有門禁管制措施,防止未經授權人員進入。
(六)主機房應視需求建置錄影監視系統(例如:CCTV)。
(七)主機房內之前述支援設施(空調、機電、消防、門禁、錄影)宜定
      期保養維護。
(八)機房管制區內不宜堆放易燃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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