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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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機房管制措施:
(一)除本署業務有關主管、資訊室人員外,其他人員及物品進出機房應
      填具「機房服務申請單」(附表一)。
(二)未詳實填寫「機房服務申請單」而進入機房者,專責人員得立刻要
      求其離開機房。
(三)發現有身分不符人員逗留機房內,專責人員應立刻請其表明身分及
      說明進入原因,並依規定辦理登記,否則即通報處理。
(四)廠商維護人員進入機房,應由相關業務承辦人員陪同。
(五)不得攜帶非工作所需物品,如飲料、食物等進入機房。
(六)機房設備外送修理或修妥送回,均應填具「機房服務申請單」。
(七)機房專責人員及委外服務人員應定期執行清潔作業以維護機房整潔
      。清潔工作應以吸塵器清理,禁止提水進入機房工作。機房清潔工
      具須為專用,不得用於其他場所。
(八)管制區域內禁止吸煙。
(九)操作臺上各種文具、報表、手冊、表單等物品應整齊放置,用畢歸
      位,廢棄物應速移出機房。
(十)機房使用之磁帶、磁碟等物品應放置於規定地點並貼立標記。
(十一)定期實施防治鼠害及其他蟲害等措施,以保護電纜、電線及機器
        設備。
(十二)電腦儲存媒體需經電腦病毒掃毒合格後,方可攜入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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