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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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機房作業申請程序
    業務單位有需經由機房或操作室執行之工作者,應以本署資訊安全管
    理制度相關申請單提出作業申請,經專責人員審查並經科長核可後,
    始得進入機房或操作室執行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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