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機房工作注意事項
(一)機房與操作室內電腦主機或重要設備運轉期間,須有專責人員或維
      護廠商技術人員可立即到場進駐,以執行電腦主機或重要設備異常
      訊息或預警之措施,避免錯失重要反應時機,導致系統惡化。
(二)本署服務專線設於資訊室,服務專線:(02)81959119  分機 348
      1、3492、3493 。服務專線由專責人員接聽電話後,立即協助解決
      或通知維護廠商前往處理,並作成紀錄。
(三)機房設備異常攜出送修,若屬儲存設備,應確認儲存內容無涉及機
      敏資料或儲存資料無法被還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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