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2
貳、銷毀地點:
一、選擇遠離人、車輛、易燃物、各種建築物及道路等易生危險處所。
二、以銷毀地點為圓心,五十公尺半徑範圍內的可燃物(如乾草、枯枝)
    應事先清除,以免銷毀時引發火災。
三、銷毀物置放之地面宜選用泥土地或舖設泥土,並填平裂縫,以避免火
    藥滲入造成意外。
四、嚴禁煙火,並設置明顯警示標誌。
五、銷毀時,應於作業區附近設置警戒標示並實施道路管制。必要時,得
    設置封鎖線,避免民眾誤入。
六、可利用地形(如河川、山谷)掩蔽,以防止爆竹煙火流竄造成事故。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01/05/28
一、本點一、酌作文字修正。
二、本點五、增列必要時得設置封鎖線,避免民眾誤入,造成危害。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