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3
參、作業人員之防護
一、銷毀時,作業人員應躲藏於超越頭部高度之護牆或同等防護效果之掩
    體設施之後。
二、應穿著消防衣等防護裝備。
三、銷毀時,警戒區內的作業人員人數應儘量減少,但參與銷毀之人員不
    得少於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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