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消防署辦理講習訓練費用支給表
(單位:新臺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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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支 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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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專題演講 │教授講座每場五○○○元;特聘講座每場八○│
│ │○○元。 │
│ │國外專家併同整體邀請經費個案簽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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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鐘點費 │國外聘請每節二四○○元。 │
│ │國內聘請專家學者每節一六○○元。 │
│ │與主辦或訓練機關 (構) 學校有隸屬關係之機│
│ │關 (構) 學校人員每節一二○○元。 │
│ │主辦或訓練機關 (構) 學校人員每節八○○元│
│ │。 │
│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二節課者│
│ │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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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助理鐘點費 │須協助教學並實際授課人員方可支給。 │
│ │按同一課程講座鐘點費二分之一支給,本署人│
│ │員一律支給每節四○○元。 │
│ │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二節課者│
│ │為九十分鐘,未滿者減半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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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觀、實習鐘點費 │本署督導人員,依出差 (公出) 規定辦理。 │
│ │有實際講課者,依鐘點費規定辦理,赴外地講│
│ │課者得依規定支給交通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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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別實習指導教官費│一對一實習 (師徒制) 指導教官每月支給一○│
│ │○○元,須個案簽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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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題費 │每份一千元,單一科目授課教官已領鐘點費者│
│ │不發。 │
│ │警大、警專辦班依該校標準支應。 │
│ │本署額內支薪人員不支領,如於下班時間辦理│
│ │,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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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編撰、審查費 │撰稿費每千字五八○元–八七○元。 │
│ │編稿費每千字二六○元–三五○元。 │
│ │圖片、投影片編稿費每張一一五元–一七○元│
│ │。 │
│ │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一七○元,按件計酬│
│ │者每件六九○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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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座交通費 │外聘講座視實際需要核實支給。 │
│ │主辦或訓練機關 (構) 學校公務車輛接送或致│
│ │送車票、機票者,不再支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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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閱卷費 (含心得及報│閱卷每份二十四元,心得報告每份五十元。 │
│告) │單一科目授課教官已領鐘點費者不發。 │
│ │警大、警專辦班依該校標準支應。 │
│ │本署額內支薪人員不支領,如於下班時間辦理│
│ │,依規定報支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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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場費 │外聘主試及面試人員按講座標準支給鐘點費。│
│ │監場人員及工作人員依講座助理標準支給鐘點│
│ │費。 │
│ │警大、警專辦班依該校標準支應。 │
│ │署內人員於上班時間內不得支領,若於署外辦│
│ │理者,依出差 (公出) 規定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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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員文具費 │每人一五○元以內,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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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耗材 │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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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食費 │訓練單位有標準者,以該單位標準編列。 │
│ │訓練單位無標準者,依每日二二○元之標準編│
│ │列。 │
│ │購便當者每個八十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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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夜點費 │體能消耗較大之訓練編列每人每日六十元。 │
│ │一般訓練不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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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盥洗用具費 │每人三五○元以內,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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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宿費 │訓練場地未提供住宿者,依實際需要編列,惟│
│ │不超過每日一四○○元。國外聘請未提供住宿│
│ │ (住宿費) 最高為諾貝爾級每人每日三六○○│
│ │元,特聘講座每人每日三○○○元、教授級每│
│ │人每日二四○○元、副教授級每人每日二○○│
│ │○元。 │
│ │國外聘請 (膳雜費) 最高為諾貝爾級每人每日│
│ │一○○○元,特聘講座每人每日九○○元、教│
│ │授級每人每日八○○元、副教授級每人每日六│
│ │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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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單位人員值日費│依代辦單位規定標準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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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辦單位人員加班費│依代辦單位規定標準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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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證書費 │一、本署統一印製,核實報銷。 │
│ │二、由國內、外專業認證機構核發證照 (書) │
│ │ 費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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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業餐敘費 │結業餐敘以不舉辦為原則,有需要者得專案簽│
│ │核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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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場地瓦斯、水電│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費、油料費、租車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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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費 │一、具危險性之技能訓練,不具公務人員身分│
│ │ 者每人編列意外險三○○萬元保險費。 │
│ │二、國外教官在台訓練期間保險費比照中央信│
│ │ 託局「因公赴國外出差人員綜合保險」之│
│ │ 標準,每人保額為四○○萬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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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練服裝費 │救助隊、潛水班編列訓練服每人一套,每套二│
│ │○○○元。 │
│ │一般性班期不編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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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寢具清洗費 │每人二○○元,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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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睡袋 │需戶外住宿者編列,每個七○○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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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費 │依實際需要編列,核實支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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