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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規定所稱特種車輛,指救災車、消防勤務車、小型通訊車、人員運
    輸車、救災勤務車及吊臂貨車,以救災任務優先,勤務之餘始得支援
    一般公務使用。
    前項所稱救災車及消防勤務車,係指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
    力配置標準所稱之救災車及消防勤務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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