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規定所稱特種車輛,指救災車、消防勤務車、小型通訊車、人員運 輸車、救災勤務車及吊臂貨車,以救災任務優先,勤務之餘始得支援 一般公務使用。 前項所稱救災車及消防勤務車,係指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 力配置標準所稱之救災車及消防勤務車。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