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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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署暨所屬機構特種車輛支援一般公務使用時,應填具派車單,具體
    載明用車事宜、目的地,由單位主管審核認可並簽章後,始得派車。
    但因公務臨時需要使用特種車輛時,得以口頭報准後用車,事後應於
    二十四小時內補交派車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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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8/25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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