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3
三、適用範圍
    本署暨所屬機構資訊相關業務或事務需委外辦理時,均應遵守本規範
    之規定。適用之相關資訊委外作業如下:
(一)主機系統委外採購與維護。
(二)網路相關硬體設備委外採購與維護。
(三)應用系統委外開發及維護。
(四)應用系統套裝軟體客製化及維護。
(五)資料處理委外。
(六)設備租用。
(七)專業顧問服務聘僱。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14
酌作文字修正,理由同修正名稱之說明。
107/01/09
一、新增委外項目類別說明。
二、點次格式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