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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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審查機制:
    由本部邀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認
    證審查小組」 (以下簡稱認證小組) 進行審查,其任務、組織及會議
    召開等相關規定如下:
一、職掌:申請組織認證及團體救災合格證明證資格之審查、廢止及撤銷
    。
二、置委員十九人至二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內政部
    消防署業管副署長兼任;其餘委員除由部長就本部熟諳此業務之同仁
    兼任外,並聘請相關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專家、學者擔任,
    聘期均為一年,期滿得續聘。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三、認證小組除主任委員外,依審查案件性質,分為下列六類組:
 (一) 水域救援類組
 (二) 山域搜救類組
 (三) 陸域救助類組
 (四) 緊急救護類組
 (五) 火災搶救類組
 (六) 其他類組
    每類組置委員三人至五人,並由各類組委員互推一人為召集人。
四、認證小組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以每二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其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五、認證小組會議應有委員過半數以上之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三
    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
六、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代表機關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時,得指派代
    表出席。指派之代表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七、認證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非本機關人員兼任或邀請有關專家、學
    者列席會議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八、各委員於審查案件遇有涉自身利益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未自行迴
    避者,主席應請該委員迴避。
九、認證小組各類組會議,以每個月召開一次為原則,由業務單位通知各
    類組召集人負責召集,並為會議主席;會議時並得視申請案件需要,
    邀請相關機關或團體派員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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