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災害現場有大量傷病患時,應即配合衛生主管機關於災害現場協助成
    立臨時救護站 (急救站) ,進行傷患緊急救護處理,醫療人員未到達
    之前,應先執行初期傷勢評估及傷患後送。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