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05/01
依據銓敘部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部銓一字第○九八三一○四八二八號函所訂格
式,將欄位名稱陞遷層次修正為「序列」、「官等職等」修正為「職務列等」。
第一層次修正為序列「一」。
一、第二層次修正為序列「二」。
二、備註增列「隊長係各港務消防隊職務」,以資明確。
行政職務第三層次修正為序列「三」。
技術職務第二層次修正為序列「二」。
一、第四層次修正為序列「四」。
二、備註增列「課長、主任係各港務消防隊職務」,以資明確。
一、行政職務第五層次修正為序列「五」,技術技術職務第三層次修正為序列「三」
。
二、備註增列「課長、主任係各港務消防隊職務」,以資明確。
行政職務第六層次修正為序列「六」。
技術職務第四層次修正為序列「四」。
行政職務第七層次修正為序列「七」。
技術職務第五層次修正為序列「五」。
第八層次修正為序列「八」。
一、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文字修正「層次」為「序列」。
二、第四點報經內政部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台內人字第一○八○一一四九四九號函
核復,仍依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內人字第○九九○二三二五一四號函規定
辦理,爰維持原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