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4
四、直轄市、縣 (市) 消防機關員額之設置,除參考本基準核算配置員額
    外,主管機關【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參酌業務實際需要配置適
    當之員額。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