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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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節  前言
          為使各級消防機關之主管、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以下簡稱車輛
          裝備器材)保養(管)人及使用人善盡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責
          任,瞭解保養維護之重要性,俾各式車輛裝備器材隨時保持良
          好堪用狀態,發揮高度消防戰力,特訂定本規範。
  第二節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之基本要求
          一、適切之訓練:
              保管及使用車輛裝備器材之人員應瞭解車輛裝備器材之使
              用與保養方式與責任,負責保養維護之人員應具有所屬單
              位範圍內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修護技能,各級主管及承辦
              人員應具有擔任檢查、督導之能力。
          二、週密之計畫: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工作,應確保在任何狀況下不間斷,並
              考慮各種車輛裝備器材及各級保養之要求,訂定執行計畫
              ,適時舉辦各級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
          三、切實之督導:
              各級單位主管與幕僚,應依計畫切實執行定期、不定期之
              督導。
          四、躬親之激勵:
              主管應具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之責任感,加強保養維護之宣
              導,適時舉辦保養競賽,並適切予以獎勵。
  第三節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目的
          保養檢查,其目的在使主管瞭解所屬車輛裝備器材使用狀況、
          促進同仁對車輛裝備器材之正當使用及充分保養,養成愛護車
          輛裝備器材之習性。
  第四節  規範內容
          本規範計分「總則」、「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車
          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消防車輛管理維護」、「
          救護車輛裝備管理維護」、「搶救裝備管理維護」、「水上救
          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資訊器材管理維護」、「消
          防通訊裝備保養管理維護」、「鑑定器材管理維護」、「消防
          安全檢查裝備管理維護」等十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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