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第十章  鑑定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汰舊換新規定
          器材使用年限請參閱本規範相關各規定辦理,其餘則依行政院
          主計總處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辦理。
  第二節  鑑定實驗室基本配備標準
          一、實驗室規劃
          (一)獨立之水電裝置(含有緊急供電設備及逃生照明指示設
                備)。
          (二)須有緊急沖水設備。
          (三)須考量環保、安全衛生及消防問題。
          二、器材配備
          (一)氣相層析儀或氣相層析質譜儀:一台以上。
          (二)烘箱:一台。
          (三)天平:一台。
          (四)攜帶式氣體偵測器:一組。
          (五)現場採樣器材:一組以上。
          (六)現場鑑定器材:一組以上。
          (七)攝影器材:一組以上(照相機、攝影機…)。
          (八)藥品櫃:一座。
          (九)其他:逐年增購之鑑定器材。
  第三節  器材管制及使用
          一、器材管制
          (一)器材建卡
                各級機關主管調查業務單位,對於現有或新購置之鑑定
                器材應依照鑑定器材類別區分表分類,並依器材類別、
                次序統一保管,以建立「鑑定器材卡」(如附表十- 一
                )資料檔案。
          (二)專責人員負責
                各類器材必須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及維修,且必須整理
                所有相關資料(使用、維修、校正、操作手冊等)建檔
                備參。
          二、器材使用
          (一)使用原則
                1.所有業務單位承辦人員,平時應熟練使用各類器材且
                  不斷提升新技術,以利處理案件時,能運用鑑識器材
                  ,充分發揮物盡其用之功能。
                2.精密之鑑定儀器(如:氣相層析儀或氣相層析質譜儀
                  )須由已受訓之專責人員,或由已受訓人員在旁指導
                  及協助時方可操作使用。
          (二)填寫記錄簿:每次使用各類鑑定器材時,均須填寫該器
                材專屬之「器材使用紀錄簿」(如附表十-二) ,以了
                解儀器使用狀況。
          (三)資料建檔
                1.每一次證物鑑定結果及相關實驗資料必須登錄存檔。
                2.上級機關所提供之器材保管方法或使用方法,必須有
                  系統之整理及存檔。
  第四節  器材保養制度
          一、一級保養
              由器材使用人或專責負責人員擔任,每日或定期檢查器材
              之清潔、潤滑、防潮、防鏽及主體配件與消耗品有無缺少
              ;並定期校正鑑定器材且確實填寫「儀器校正紀錄簿」(
              如附表十-三) 。
          二、二級保養
              由各級機關火災調查單位主管,負責器材之性能測試及所
              有紀錄簿之審核;以及定期保養技術方法之指導及補充教
              材、消耗品之規劃。
          三、三級以上保養
              鑑定器材若有損壞而使用單位無法自行維修時,除函報上
              級單位及逕送有關廠商修理外,並應填寫「器材維修紀錄
              簿」(如附表十-四),俾便瞭解器材之所有狀況。
  第五節  保養原則
          共同原則:使各式器材防鏽、防髒、防潮、防油汙及保持乾淨
          、清潔。
          一、現場勘查鑑識器材及採樣器材
          (一)器材詳列明細表(含數量)。
          (二)必須全部放置於固定場所。
          (三)隨時維持正常操作狀態。
          (四)有電池裝置之器材,長時間不用時應取出電池。若電池
                位置之電池接觸點腐蝕時,應用無水酒精除去腐蝕物。
          (五)檢知管需儲存於冰箱中且注意有效期限。
          二、攝影器材
          (一)濾光鏡片之清潔,可用空氣刷、拭鏡布等清潔表面即可
                ,鏡面若有油汙,可用脫脂棉沾上少許乙醚或無水酒精
                輕輕擦拭。
          (二)鏡面之清潔,先用空氣刷清潔沾附於表面之污染物,對
                於附著較牢之沈積物可用棉花棒沾清潔液塗抹鏡面,再
                用拭鏡布(紙),由中心向外以圓周運動方式輕輕擦拭
                ,除去水分及汙物,使鏡面光亮。
          三、實驗室鑑定儀器
              精密之鑑定儀器除注意表面金屬清潔外,應遵照該儀器之
              保養及維修手冊規定,實施平時、定期之保養維修。
  第六節  檢查週期及評分
          一、「鑑定器材保養維護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十-五 。
          二、「消防機關鑑定器材檢查評分表」如附表十-六。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