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1
第十一章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前言
            為使消防安全檢查時能有效檢測出各類場所設置之消防安全
            設備功能是否處於正常狀態、該設備有無失效、故障或性能
            低落,應對各項供消防安全檢查使用之裝備器材妥適保養維
            護,以發揮消防安全檢查之功能。
    第二節  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管制及使用
            一、汰舊換新規定:器材使用年限已達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
                「財物標準分類」,且該器材功能老舊,已不堪使用者
                。
            二、各級消防機關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基本配備如下:
            (一)水壓表(比托計)。
            (二)三用電錶(110V、220V)。
            (三)交直流 1,000V 絕緣電阻計(得測 250V 及 500V )
                  。
            (四)噪音計。
            (五)照度計。
            (六)風速計。
            (七)加熱試驗器。
            (八)加煙試驗器。
            (九)煙感度試驗器。
            (十)扭力扳手。
            (十一)減光罩。
            (十二)泡沫試料採集器。
            (十三)比重計。
            (十四)接地電阻計。
            (十五)糖度計。
    第三節  保養制度
            一、消防安全檢查裝備器材之保養作業,比照第二章各類車
                輛裝備保養一般規定辦理。
            二、前揭裝備器材應依原廠使用手冊規定,定期送請度量衡
                量測中心或其他機構校正。
    第四節  保養維護實施情形
            一、注意事項
            (一)安檢器材平時應存有簡單零件備品,如發生重大功能
                  故障時,應即送修。
            (二)管理單位或使用單位應設置固定存放場所,供各項器
                  材之置放。
            (三)攜出使用,返隊後應保持構件之清潔與完整,並隨即
                  歸放定位。
            (四)避免置於潮濕、過熱或日光直射之場所,以免影響性
                  能。
            二、保養作業
                保養作業之考核,由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主管每月定期實
                施,檢查評分表如附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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