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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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
  第一節  通則
          本章目的,為綜合各類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制度、操作熟練度、
          保養權責、檢查、修護原則暨檢查成績之評定、計算、配分與
          運用,及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規定等作業程序。
  第二節  保養制度
          消防機關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制度,分為一至五級(三級以上
          保養工作得視各級消防機關實際需求暨保養維修能力採契約或
          委外方式維修保養)。保養期程及方式,儘量參考車輛裝備器
          材原廠建議(檢查、測試或校正等)實施。並得視需求洽由廠
          商實施專業性保養(如消防衣定期清洗檢修、空氣瓶定期測試
          、偵檢器材定期校正…等)。
          一、一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車輛裝備器材、附屬設備之保管、防潮、防火、防竊等
                措施。
          (二)車輛裝備器材之清潔維護。
          (三)每日(例行)之檢查、測試並紀錄。
          (四)故障之檢查並紀錄,必要時在技術人員指導下,作簡易
                之處理。
          (五)車輛裝備器材之潤滑、旋緊、固定及必要的調整。
          二、二級保養係由受過專業訓練之人員擔任,保養工作範圍如
              下:
          (一)實施定期潤滑保養工作。
          (二)車輛裝備器材旋緊及調整。
          (三)發現車輛裝備器材異常時,應先行檢查,若在權責範圍
                內無法排除時,除立即報告上級外並按規定處理。
          (四)更換經認定不堪用之零件總成及零配件。
          三、三級保養,其範圍如下:
          (一)技術人員對各單位一、二級保養人員實施技術輔導與協
                助。
          (二)故障排除及單體故障抽換、調整或組件之換修。
          (三)局部系統測試與調整。
          (四)系統故障之追蹤處理。
          (五)依轄區特性實施游修。
          (六)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四、四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主件、組合件或零件總成之修理更換。
          (二)輔導或支援次級保養單位之維修作業。
          (三)儀表校正或送修。
          (四)備份器材之調度運用。
          (五)系統調整與修改。
          (六)負責所屬單位之保養維修技術之教育訓練。
          (七)技術性建議與督導。
          五、五級保養工作範圍如下:
          (一)系統結構變更規劃與執行。
          (二)精密組合件之更換或送修。
          (三)車輛裝備器材整修與報廢鑑定。
          (四)技術性建議與諮詢。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各級消防機關應設置專責保養維護單位(未設者應規劃籌設)
          ,任用技術人員或遴派熟練保養修護之人員,負責車輛裝備器
          材二級或三級以上保養維護工作及廿四小時備勤以應緊急任務
          所需之技術支援(人力不足單位得以待命方式辦理)。
          為明確劃分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權責,使各級消防人員瞭解單
          位及個人對裝備保養所應負之責任,區分如下:
          一、主管責任:
          (一)對該單位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負督導檢查全責。
          (二)保持該單位內所有車輛裝備器材之高度堪用狀態。
          (三)對所屬施予適當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訓練。
          (四)確實貫徹規定,嚴防濫用車輛裝備器材。
          (五)執行該單位車輛裝備器材定期及不定期之保養檢查,並
                作為考核所屬之重要依據。
          二、幕僚責任:
          (一)承辦幕僚須主動督導所屬單位及人員,切實執行車輛裝
                備器材與工具作適時之保養及有關資料的記載,並將保
                養興革意見、優劣單位與個人,提供主管瞭解,俾作規
                劃執行及獎懲之依據。
          (二)督導人員:
                1.督導所屬單位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有效實施檢查作
                  業及安全考核。
                2.對車輛裝備器材損壞(停用)率過高之單位,實施個
                  別訪問、抽查,確實瞭解狀況,並協助解決有關保養
                  問題。
          三、個人責任:
          (一)個人應負責本身所使用、保管或操作之車輛裝備器材保
                養,遇有不堪使用時,應向各單位主管反應,如無可供
                更換時,應逐級反應。
          (二)車輛裝備器材在使用前、中、後,須作適當之保養檢查
                ,其檢查項目,按各類保養規定執行。
          (三)停用(待修)之車輛裝備器材,仍應妥為保養維護,以
                免擴大損壞。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保養檢查」為各級消防機關對車輛裝備器材之使用單位所執
          行之定期、不定期檢查,如每日、每週、每月、每季、每半年
          、每年之保養勤務檢查,旨在早期發現與改進缺點,作有系統
          之保養、維護及調整,使車輛裝備器材經常保持良好之可用狀
          況,此亦為保養檢查最重要之基礎工作,其檢查區分如下:
          一、主管檢查
              「主管檢查」之目的在使各級主管考核其所屬單位對車輛
              裝備器材使用、保養、維護之良窳,防止濫用,發掘保養
              缺失之所在,期使保養(管)及使用人員,落實保養工作
              ,以增強車輛裝備器材使用功能。檢查方式如下:
          (一)定期檢查:組成檢查小組實施檢查,由消防機關主管主
                持,並事先通知受檢單位。
          (二)不定期檢查(抽查):不事先通知受檢單位,未定檢查
                程序與範圍予以抽查。
          二、消防署業務輔導檢(訪)查
              消防署得視需要舉辦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業務輔導檢(訪)
              查,必要時得配合其他業務實施,其目的在瞭解並督導各
              級消防機關對車輛裝備器材之使用、保養、維護及管理狀
              況,俾便予以適切輔導改進。
  第五節  保養檢查成績之評定、配分、計算與運用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成績,是代表各級單位主管及所屬維護
          消防戰力之工作表徵,其用途可分兩方面說明,在積極方面,
          檢查可發現保養工作的缺失,予以適時、適切的改進,使車輛
          裝備器材保持高度堪用率;消極方面,優良的成績代表單位的
          榮譽,並可激勵所屬發揮積極進取的工作精神。
          一、成績評定
              以各類(章)之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各類成
              績,保養檢查項目及其檢查評分表詳見各章。
          二、配分
          (一)車輛裝備器材實地檢查評分成績佔 80%。
          (二)車輛裝備器材業務檢查評分成績佔 20%(檢查內容及評
                分表詳本章附表二-一: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業務檢
                查評分表)。
          三、成績計算:依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評分表,評定保養檢
              查成績,再平均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及業務檢查成績後
              ,依配分標準,計算檢查總成績。
          (一)車輛裝備器材實地檢查評分成績=(車輛+救護+搶救
                +…)/ 受檢車輛裝備器材類數,占總分 80%。
          (二)車輛裝備器材業務檢查評分成績占總分 20%。
          (三)檢查總成績=車輛裝備器材實地檢查評分成績×80%+車
                輛裝備器材業務檢查評分成績×20%。
          (四)單位總成績=定期檢查成績×50%+不定期抽查成績×50%
                。(若年度檢查實施計畫未列不定期檢查,則以定期檢
                查成績評定為單位總成績)。
          四、其他
          (一)消防署之定期業務輔導檢(訪)查,除檢查局(隊)外
                ,並抽查其所屬單位,此項抽查比例由檢查組長決定。
          (二)受檢(訪)查單位所有車輛裝備器材除有特殊任務外,
                均須到檢,不得藉故規避,否則除該單位主管應予另案
                簽處外,該項評分成績以零分計算。
  第六節  車輛裝備器材汰舊換新一般規定
          車輛裝備器材使用年限之設定,除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
          財物標準分類」所列使用年限辦理外,其他例外情形亦可依下
          列規定辦理汰換事宜:
          一、最近三年平均每年保養修理費用,超過新車輛裝備器材總
              價達 20 %以上者。
          二、車輛之耗油量,超過原製造廠商規定標準 40 %,而無法
              改善者。
          三、因公肇事、意外、或因人力不可抗拒之天然災害所造成的
              損壞,不堪修復並經核准者。
          四、因保養維護不當,應停用而未停用,或因濫用致使損壞,
              而無法修復,經懲處當事人或經其價賠者。
          五、型式老舊、功能不良,或不能執行任務者。
          六、經鑑定無法修復,及核准有案者。
          七、車輛裝備器材型式改良,無法繼續獲得零件者。
          八、其他經專案核准者。
          各級消防機關應建立個人裝備器材庫存管理制度,平時備有一
          定數量庫存,以備裝備器材損壞更替及一般消耗品的補充。
          各級消防機關應隨時掌握各外勤分隊車輛及個人裝備器材之數
          量及堪用數量,定期查核,遇有不足或不堪使用時應立即採購
          補充或汰換。
  第七節  財產管理
          一、有關消防車輛及隨車裝備器材之財產管理,應依「國有公
              用財產管理手冊、物品管理手冊」或相關規定辦理。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建置各式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清冊。其中
              個人及團體裝備器材清冊項目至少包含器材種類、數量、
              配置地點、使用年限、堪用情形。
          三、各級消防人員應利用各種場合及督勤時機針對消防車輛裝
              備器材清冊之正確性進行抽查。
          四、搶救裝備:
          (一)財產管理:
                1.各級消防機關及所屬大(中)隊及分隊應對現有或新
                  購置、配發器材建卡列管,並依器材類別統一保管,
                  以建立各項器材資料檔案。
                2.裝備器材資料卡應指定人員管理,資料應隨時保持常
                  新。
          (二)配置管理:
                1.各項隨車配置器材應隨車輛建立器材清冊,於使用後
                  及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時,清點數量。
                2.非隨車配置器材應妥為保管放置,於救災後,應歸放
                  原位,並清點數量。
                3.屬個人防護裝備應統一放置,若屬個人隨身攜帶,應
                  於每週保養檢查時清點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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