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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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
  第一節  通則
          各級消防機關依據本章舉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
          保養競賽可併同定期、不定期主管檢查實施。
  第二節  保養競賽內容
          各級消防機關依本章舉辦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其競賽內容
          如下:
          一、消防車輛保養(包含消防車、救災車、消防勤務車等)
          二、救護車輛裝備保養(包含救護車、救護裝備等)
          三、搶救裝備保養(包含隨車、救助、輔助、個人防護裝備等
              )
          四、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保養(包含救生艇、救生圈、潛
              水裝備等)
          五、資訊裝備器材保養(包含各級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裝備
              及其他業務使用資訊裝備等)
          六、通訊裝備器材保養(包含車裝無線電台、各級救災救護指
              揮中心通訊裝備器材等)
          七、安全檢查裝備保養(包含各級消防機關之消防安全檢查裝
              備器材等)
          八、保養業務(包含各類保養簿冊等)
          各級消防單位得依所屬車輛裝備器材種類特性、數量及檢查人
          力,擇前項各款於全年內輪流辦理,但第一款至第三款及第八
          款除外。
  第三節  保養競賽配分、計算方式、評分標準及成績評定
          各級消防機關得依第二章「車輛裝備器材保養一般規定」訂定
          檢查配分、計算方式及各類(章)之檢查評分項目、方式等,
          以評定競賽成績,亦得參酌所屬車輛裝備器材特性另訂檢查配
          分比例。
  第四節  保養競賽實施方式
          一、車輛個人保養競賽:由各級消防機關每年舉辦一次,以定
              期實施為原則,必要時得實施不定期保養競賽,由消防機
              關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
              期、內容,其獎懲方式如下:
          (一)獎勵名額以機關內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計
                算,但機車數量不計入,其獎勵名額依 4. 辦理。
                1.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十四輛以下者,
                  獎勵二名。
                2.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十五輛以上、二
                  十九輛以下者,獎勵四名。
                3.各類消防車輛、救護車輛受檢總數在三十輛以上、四
                  十四輛以下者,獎勵六名,餘依此累推。
                4.機車受檢總數十四輛者,獎勵一名,每增加十五輛依
                  比例增加一名,不足十五輛以獎勵一名計。
          (二)獎勵標準:
                1.行政獎勵:依前述獎勵名額,給與嘉獎一次以上獎勵
                  ,其標準如下:
               (1)第一名記功一次。
               (2)第二名嘉獎二次。
               (3)第三名以下、獎勵名額內者嘉獎一次。
               (4)機車獎勵標準:每名均給予嘉獎一次。
                2.實物獎勵:依前述獎勵對象除行政獎勵外,並得酌發
                  獎品,以資獎勵,其標準由各級消防機關訂之。
          (三)各級消防機關設有副保養人者得依前述獎勵額度酌予敘
                獎。
          (四)處分:
                因平時保養維護未依規定實施或維護不當致使機件損壞
                ,或應報修而未報修,致受損壞,或不遵規定故意肇事
                毀損,經查明屬實者,除應依規定予以從重懲處外,並
                酌負賠償責任;對承辦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之保養工
                作或業務執行不力者亦應依規定予以懲處。
          二、車輛團體保養競賽:
          (一)分隊保養競賽:
                1.編組標準:
               (1)依分隊編制內車輛數計算單位車輛數(機車除外)
                    ,特種車輛之雲梯車等以四部勤務車計算,水箱車
                    、器材車等以二部勤務車計算。
               (2)單位車輛數除以單位實際保養人數(扣除支援他單
                    位人員)為保養工作量。
               (3)以保養工作量多寡,編為數組,辦理分隊保養競賽
                    。
                2.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年舉辦一次,派技術人員組成檢
                  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分組
                  情形,各組成績列前三名者,除發給團體獎牌外,各
                  級消防機關對推行保養工作績優人員亦應檢討敘獎。
                  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分隊長申誡一次,業務承辦人
                  及保養人申誡二次。
          (二)大(中)隊保養競賽:配合個人保養競賽每年舉辦一次
                ,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
                日期、內容,經計算所屬成績後,評定其成績優良列前
                二名者,除發給團體獎牌外,各級消防機關對推行保養
                工作績優人員亦應檢討敘獎。其成績未滿六十分者,大
                (中)隊長申誡一次,大(中)隊業務承辦人申誡二次
                。
          三、車輛以外其他各項裝備器材競賽:每年至少舉辦一次(得
              併同車輛保養競賽舉辦),派技術人員組成檢查小組實施
              ,並於兩週前公布檢查日期、內容,其獎懲標準如下:
              各類裝備檢查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者,其主管及業務承辦
              人應給予適當之行政獎勵並得酌發獎金或獎品;其成績未
              滿六十分者,其主管及業務承辦人應予適當之懲處。(細
              部實施方式由各級消防機關依其裝備器材種類及特性訂之
              )。
          四、各直轄市、縣(市)消防局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業務評比:
              併入消防署評鑑各級消防機關年度消防工作辦理,並得視
              需要實施檢(訪)查。
  第五節  附則
          一、本章所列檢查成績,為各級消防機關所屬之車輛裝備器材
              保養檢查計分,並得列為各級主管年度考績及升遷主要參
              考資料。
          二、各級消防機關應於年度車輛裝備器材保養檢查計畫內,依
              本章規定及地區特性,訂定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實施辦
              法,報署備查。
          三、平時保養工作不力,經查屬實者,應依規定懲處。
          四、實際執行保養維修作業之人員,每年應檢討獎懲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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