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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搶救裝備管理維護
  第一節  工作重點
          一、確保各項消防搶救裝備器材性能良好,充分支援救災需要
              。
          二、適切妥善裝備器材管理,減低人為故障因素。
  第二節  搶救裝備器材範圍
          一、範圍:
          (一)隨車搶救裝備器材:搶救裝備器材配屬(固定)各型消
                防車輛者。
          (二)非隨車搶救裝備器材:平時非固定配置於消防車輛,出
                勤救災需要時再行固定者。
          (三)其他搶救裝備器材:其他輔助裝備或個人防護裝備者。
          二、種類:
              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附表
              「消防裝備表」中與災害搶救有關之裝備器材,計分為:
          (一)隨車裝備:包括水帶、瞄子、消防立管等。
          (二)救助裝備:包括破壞器材、繩索等。
          (三)照明裝備:包括發電機、照明燈等。
          (四)輔助裝備:包括空氣壓縮機等。
          (五)個人防護裝備:包括消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等。
  第三節  保養檢查
          一、責任:
          (一)各級主管:各級消防機關及消防大隊、中隊、分隊主管
                ,對所屬單位所有消防裝備器材,負保養檢查、督導、
                考核之責。
          (二)保管人員:對器材應妥為保管維護,注意使用操作,並
                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擦拭、除鏽、潤滑、旋
                緊、加油、添水防護等工作。
          二、時程:
          (一)使用保養檢查:由使用人員擔任,分使用前、使用中、
                使用後之檢查,如有發現不正常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
                ,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
                立即停用,呈報上級處理。
          (二)每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擔任,於每日實施保
                養檢查,如有發現不正常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在非
                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立即停
                用,陳報上級處理。
          (三)每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使用保養(管)人員
                排定時間,負責實施保養,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
                、使用、操作情形,並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
                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三、紀錄:
          (一)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應由保養(管)人員建立紀錄。
          (二)各分隊主管應按時督導並審核保養檢查紀錄。
  第四節  工作程序
          一、平時:由器材之使用或保管人員擔任,包括使用前、中、
              後及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添油料、旋緊及
              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
          二、維修:對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原則由各級消
              防機關所屬保養維護單位負責,人力不足支應之保養維護
              單位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自行修復者,應採契約或委外保養
              ,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全,並依
              規定辦理。
          三、停用:裝備器材機件部分正在保養維修中,或使用中發現
              故障而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在未
              恢復完整前,該項器材應列為停用。
          四、報廢:有關各項搶救裝備器材之使用報廢年限依行政院主
              計總處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五、紀錄:各項器材維修情形應建立紀錄。
  第五節  保養維護重點
          各消防單位之裝備器材保養(管)及使用人員應依下表執行搶
          救裝備之保養維護。
          消防搶救裝備器材平時保養維護重點一覽表

  第六節  檢查標準與評分
          消防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缺點評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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