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搶救裝備管理維護
第一節 工作重點
一、確保各項消防搶救裝備器材性能良好,充分支援救災需要
。
二、適切妥善裝備器材管理,減低人為故障因素。
第二節 搶救裝備器材範圍
一、範圍:
(一)隨車搶救裝備器材:搶救裝備器材配屬(固定)各型消
防車輛者。
(二)非隨車搶救裝備器材:平時非固定配置於消防車輛,出
勤救災需要時再行固定者。
(三)其他搶救裝備器材:其他輔助裝備或個人防護裝備者。
二、種類:
依據「直轄市縣市消防車輛裝備及其人力配置標準」附表
「消防裝備表」中與災害搶救有關之裝備器材,計分為:
(一)隨車裝備:包括水帶、瞄子、消防立管等。
(二)救助裝備:包括破壞器材、繩索等。
(三)照明裝備:包括發電機、照明燈等。
(四)輔助裝備:包括空氣壓縮機等。
(五)個人防護裝備:包括消衣帽鞋及空氣呼吸器等。
第三節 保養檢查
一、責任:
(一)各級主管:各級消防機關及消防大隊、中隊、分隊主管
,對所屬單位所有消防裝備器材,負保養檢查、督導、
考核之責。
(二)保管人員:對器材應妥為保管維護,注意使用操作,並
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擦拭、除鏽、潤滑、旋
緊、加油、添水防護等工作。
二、時程:
(一)使用保養檢查:由使用人員擔任,分使用前、使用中、
使用後之檢查,如有發現不正常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
,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
立即停用,呈報上級處理。
(二)每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擔任,於每日實施保
養檢查,如有發現不正常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在非
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可調整或修護者,應立即停
用,陳報上級處理。
(三)每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使用保養(管)人員
排定時間,負責實施保養,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
、使用、操作情形,並予以記錄備查,如發現損壞須立
即停用並陳報上級處理。
三、紀錄:
(一)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應由保養(管)人員建立紀錄。
(二)各分隊主管應按時督導並審核保養檢查紀錄。
第四節 工作程序
一、平時:由器材之使用或保管人員擔任,包括使用前、中、
後及每日、每週保養檢查清潔、潤滑、加添油料、旋緊及
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
二、維修:對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原則由各級消
防機關所屬保養維護單位負責,人力不足支應之保養維護
單位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自行修復者,應採契約或委外保養
,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安全,並依
規定辦理。
三、停用:裝備器材機件部分正在保養維修中,或使用中發現
故障而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在未
恢復完整前,該項器材應列為停用。
四、報廢:有關各項搶救裝備器材之使用報廢年限依行政院主
計總處頒行「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五、紀錄:各項器材維修情形應建立紀錄。
第五節 保養維護重點
各消防單位之裝備器材保養(管)及使用人員應依下表執行搶
救裝備之保養維護。
消防搶救裝備器材平時保養維護重點一覽表
第六節 檢查標準與評分
消防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缺點評定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