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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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保養制度區分
          一、一級保養:由保養(管)人員擔任,包括每日保養檢查清
              潔、潤滑、加添油水、旋緊及實施各項規定之檢查。
          二、二級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保養維護單位技術人員或受過
              專業訓練,且能力技術均較一級保養人員較佳之人員擔任
              ,通常更換指定不堪使用之小總成、零件等工作。
          三、三級以上保養:係對主件之修理及不堪用總成之翻修,原
              則由各級消防機關所屬保養維護單位負責,人力不足支應
              之保養維護單位或因其他原因無法自行修復者,應採契約
              或委外保養,契約或委外保養應注意品質、規格、時效與
              安全,並依規定辦理。
  第二節  裝備器材管理
          一、各級消防機關應對現有或新購置、配發之水上救生及潛水
              裝備器材逐項建立完整檔案資料列管。
          二、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必須有專責人員負責管理、保管
              及初步維修。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一、各級主管:應對其所屬單位所有之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
              材,負保養檢查、督導、考核之責。
          二、保養(管)人員: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應妥為保管
              維護,注意使用操作,並實施每日檢查及保養,如清潔、
              擦拭、潤滑、旋緊、加油、添水防護等工作。
  第四節  保養檢查
          一、每日保養檢查:由保養(管)人員擔任,如有發現不正常
              現象,應設法予以排除,在非本身技術及工具能力範圍內
              可調整或修護者,應立即停用,陳報上級處理。
          二、每週保養檢查:由各分隊主管督導保養(管)人員排定時
              間負責實施保養,其重點在保管、潤滑、維護、使用、操
              作情形,並予以紀錄備查,如發現損壞應立即停用並陳報
              上級處理。
          三、每月保養檢查:由中隊長負責排定時程實施,並將所屬單
              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
              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四、每季保養檢查:由大隊長負責排定時程實施,並將所屬單
              位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予以詳細檢查,其重點在瞭解
              維護使用及損壞處理情形。
          五、半年保養檢查:由各級消防機關訂定檢查計畫並依第三章
              之「消防車輛裝備器材保養競賽作業規定」之相關規定辦
              理。
  第五節  停用作業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正在保養維修中,或使用中發現故障
          而影響安全無法繼續使用時,應迅速採取措施,在未恢復完整
          前,該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應列為停用。
  第六節  汰舊換新
          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規定辦理。
  第七節  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檢查計分標準如下:
          依「水上救生及潛水裝備器材管理維護檢查評分表」(如附表
          七)辦理檢查評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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