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8
第八章  資訊器材管理維護
  第一節  保養維護範圍
          一、電源部分:含電源箱、電源線、插座、接地線、電壓穩定
              設備、不斷電系統。
          二、網路通訊:含數據機、網路卡、網路線、集線器(Hub)
              、橋接器(Bridge)、路由器(Router)、閘道器(Gat-
              eway)、中繼器(Repeater)…等。
          三、電腦設備:含小、中、大型主機、個人電腦、印表機及相
              關週邊設備。
  第二節  保養維護區分
          一、一級保養:平日對於設備之使用或操作保養、維護。
          二、二級保養:對於所屬設備之維修及定期保養、維護。
          三、三至五級保養:採委外方式維修、保養。
  第三節  保養、維修之權責劃分
          一、資訊設備一級保養及維護,由使用人或操作人員負責。
          二、資訊設備二級保養及維護,由資訊單位或承辦人員負責。
          三、資訊設備三級至五級保養及維護,由資訊單位、承辦人員
              或保管人負責以委外方式辦理維修、保養事宜。
          四、資訊設備之修護、汰換經費,由使用機關自行編列。
  第四節  保養職責
          一、使用、操作人員之職責:
          (一)保持設備完整及運作情形良好。
          (二)勿使陽光直接照射電腦及相關週邊設備上。
          (三)勿使雨水直接飄落電腦及相關週邊設備上。
          (四)保持各項資訊設備清潔,避免高溫高濕及灰塵污染。
          (五)勿使各項資訊設備接觸或靠近電氣、磁性物品。
          二、管理、資訊人員之職責:除具備使用或操作人員之職責外
              ,另須具備下列職責:
          (一)個人電腦維修、管理:以保持功能正常運行。
          (二)網路維護、管理:以保持網路正常存取。
          (三)主機維修、管理:含不斷電設備、空調設備等,溫度須
                保持在 21 ℃±3℃,相對濕度須保持在 50 %至 80 %
                間。
          (四)機房管理:含門禁管理、電源管理、防火器材(設備)
                設置等。
          (五)各項資訊設備維護、使用及操作手冊保管、管理。
          (六)各項資訊設備作業系統及資料備份、保存。
          三、主管之職責:
          (一)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二)督導所屬對各項設備之妥善保管。
          (三)督導及訓練所屬使用各項資訊設備。
          (四)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維護檢查。
  第五節  基本配備標準
          一、各級消防機關:
          (一)個人電腦(各單位均須配有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單位均須配有一台以上)
          (三)網路連線設備(需設置)
          (四)區域網路(需設置)
          (五)機房(一間)
          (六)主機(一台以上)
          二、消防大(中)隊:
          (一)個人電腦(各大隊至少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大隊至少一台以上)
          (三)網路連線設備(需設置)
          (四)區域網路(視需要設置)
          三、消防分隊:
          (一)個人電腦(各分(小)隊至少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各分(小)隊至少一台以上)
          (三)網路連線設備(需設置)
          四、機房資訊設備基本配備標準:
          (一)主機(一台以上)
          (二)工作站(個人電腦)(一台以上)
          (三)印表機(一台以上)
          (四)空調系統(一台以上)
          (五)不斷電系統(一台以上)
          (六)門禁系統(需設置)
          (七)獨立電源系統(需設置)
          (八)其他通訊設備(視需要設置)
          五、救災救護指揮中心資訊設備基本配備標準:
          (一)個人電腦(一台以上)
          (二)印表機(一台以上)
          (三)網路連線設備(需設置)
          (四)不斷電系統(一台以上)
          六、以上資訊設備設置數量可依各機關預算情形增設,其汰舊
              換新規定,悉依行政院主計總處頒布「財物標準分類」規
              定辦理。
  第六節  維修及保養注意事項
          一、資訊設備發生故障時,應立即通知負責之單位派員修理。
          二、管理單位接獲維修通知後,應予維修記錄表紀錄,並儘速
              協助維修事宜,維修記錄表詳如附表八-一 。
          三、為避免火災之發生,機房應使用防火器材及消防設備。
          四、為維持電腦作業之穩定,電腦機房應裝設不斷電系統(UP
              S)及電壓穩定器(Voltage Regulator),以保持電腦在
              停電狀況下,仍能正常操作。
          五、電腦機房之電源系統必須獨立,並設有門禁等安全管制。
          六、與廠商簽訂設備維護合約時,應訂定各項設備之定期維護
              保養作業。
          七、資訊設備保養作業之考核,由各機關單位主管每月定期實
              施,署資訊單位可實施不定期抽查,檢查評分項目如附表
              八-二 。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