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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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消防通訊裝備保養維護管理
  第一節  消防通訊裝備汰舊換新及送修規定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消防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送修、報廢與汰換
            一、送修:各級消防機關(單位)勤務使用之無線電話通訊
                裝備發生故障時,應先自行修復,倘無法修復時,再依
                規定程序報修或以契約方式辦理委外修復。
            二、報廢:
            (一)無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規定年限,經鑑定無修理
                  、使用價值者,得依財產管理規定報請辦理報廢。
            (二)因天然災害或其它因素致使機件損壞不堪修復者,得
                  報請依財產管理規定專案報請辦理報廢。
            三、汰換:
            (一)無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最低耐用年限,性能老化
                  ,經鑑定已無使用價值者,得陳請報廢更新。
            (二)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依通訊裝備器材配備基準表(
                  如附表九- 一)有短少或已辦理汰舊者,應於前一年
                  度先行依法編列預算辦理補充或更新。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消防有線電通訊裝備之送修、報廢與汰換
            一、送修:
                各級消防機關(單位)勤務使用之有線電話通訊裝備(
                含一一九報案、受理、指令、交換總機、傳真機、存證
                錄音機等)發生故障時,應先自行修復,倘無法修復時
                ,再依規定程序報修或以契約方式辦理委外修復。
            二、報廢:
            (一)有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規定年限,經鑑定無修理
                  、使用價值者,得依財產管理規定報請辦理報廢。
            (二)因天然災害或其它因素致使機件損壞不堪修復者,得
                  報請依財產管理規定專案報請辦理報廢。
            三、汰換:
            (一)有線電通訊裝備使用已屆滿最低耐用年限,性能老化
                  ,經鑑定已無使用價值者,得陳請報廢更新。
            (二)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依通訊裝備器材配備基準表有
                  短少或已辦理汰舊者,應於前一年度先行依法編列預
                  算辦理補充或更新。
  第二節  保養制度
          通訊裝備保養區分為一級保養、二級保養、三級以上保養等三
          個層次實施之。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保養維護制度及作業範圍如下:
            一、一級保養: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
            (一)正確之使用。
            (二)適當之調整。
            (三)清潔乾燥之處理。
            (四)防火、防震、防竊。
            (五)使用前、中之檢查及使用後的保養。
            二、二級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之通訊單位負責。
            (一)校正。
            (二)簡易零件之換修。
            (三)防潮防霉之處理。
            (四)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與督導。
            (五)意外災害之防止。
            (六)技術性建議與輔導。
            三、三級以上保養:由各級消防機關通訊單位負責或以契約
                方式委外代為保修。
            (一)調整測試及零件換修。
            (二)防潮防霉之處理。
            (三)組配件或總成之換修。
            (四)翻修整理。
            (五)報廢鑑定。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有線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之保養維護制度及作業範圍如
            下:
            一、一級保養:
            (一)各型電話機由使用單位或使用人負責。
            (二)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設施、
                  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設備由值勤人員或各級消防機
                  關(單位)之通訊單位值機人員負責。
            二、二級保養:
                有線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設備之保養維修由各級消
                防機關(單位)通訊單位值(勤)機人員負責,並定期
                實施之。
            三、三級以上保養:
                各級消防機關(單位)之有線電裝備由通訊單位負責或
                以契約方式委外代為保修。
  第三節  保養權責劃分
    第一款  無線電裝備
            一、使用、保管人員之責任:
            (一)保持無線電通訊裝備之完整及維持機能狀況良好。
            (二)使用前、中、後應注意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防潮、清潔
                  及防護(防火、防震、防竊)等。
            二、基層單位主管(分隊長)之責任:
            (一)督導及訓練所屬正確使用無線電通訊裝備。
            (二)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三)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督導所屬對無線電通訊裝備妥善之保管。
            三、專業單位主管責任:
            (一)負責、督導通訊專業人員編列新增或汰換無線電通訊
                  設備預算。
            (二)負責、督導通訊專業人員編列無線電通訊設備維護費
                  預算。
            (三)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督導考核所屬對無線電通訊裝備之正確使用與保養。
            (五)督導各通訊專業人員辦理下列事項:
                  1.對故障之無線電通訊裝備實施初級檢修作業。
                  2.無法自行修復之無線電通訊裝備按規定辦理送修。
                  3.保持所屬各單位無線電通訊裝備之高度堪用率。
                  4.辦理申請補充新無線電通訊裝備及送修所耗用零件
                    與費用之相關業務。
                  5.依規定辦理相關通訊業務及保修作業。
            四、各級消防機關主管責任:
            (一)考核督導有關通訊業務及保修作業依規定辦理。
            (二)考核督導通訊專業人員,依規定辦理以契約方式委外
                  保修。
            (三)考核督導或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之保養檢查。
            (四)考核所屬單位對使用、保管、保養之狀況。
    第二款  有線電裝備
            有關電話機、自動交換總機、一一九報案、受理設備、線路
            設施、傳真機、存證錄音機等之保養作業權責。
            一、使用保養(管)人員責任:
            (一)一般電話機、指令電話機、一一九受理電話機、傳真
                  機、存證錄音機之正確使用與保管。
            (二)保持一般電話機、指令電話機、一一九受理電話機、
                  傳真機、存證錄音機之完整、清潔、防潮及防護(防
                  火、防震、防竊)等。
            二、專業通訊人員、值勤(班)人員責任:
            (一)保持自動交換總機內、外部清潔、防潮及防護(防火
                  、防震、防竊)等。
            (二)測試中繼線及內、外線用戶分機線路,確保暢通。
            (三)定期或不定期巡修線路。
            (四)話機、總機、傳真機、存證錄音機定期保養維護檢查
                  。
            三、專業單位主管責任:
            (一)督導所屬按規定實施保養作業。
            (二)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
            (三)調度電訊專業人員支援重大設備或線路故障修護。
            (四)辦理申請補充更新有線電通訊設備及送修所需零件與
                  費用之相關業務。
            (五)負責督導編列有線電通訊設備維護所需預算。
            (六)依規定辦理以契約方式委外保修作業。
            四、各級消防機關主管責任:
            (一)督導執行定期或不定期保養檢查。
            (二)督導考核所屬單位裝備使用、保管與保養之狀況。
  第四節  保養要領
          所有通訊裝備,均需作經常例行性之保養,因器材構造與種類
          不同,在保養技術上,或有差異,但可歸納如下:
          一、感覺:
              裝備使用人,應經常以視、聽、觸、嗅等感覺,以察覺裝
              備之不正常現象,諸如裝備表面之退色、起泡、膨脹、絕
              緣混合物之漏出,以及接觸表面之氧化等、以聽覺感知電
              機運轉聲音異常、以觸覺感知溫度過熱、以嗅覺感知有無
              異味等。
          二、檢查:
              檢查是保養中最重要之工作。忽略細小故障,雖然不致防
              礙機器設備之運作,但極易引起更大之故障,甚至會使通
              訊中斷。
          三、旋緊:
              機器設備內部之導線、固定螺絲,以及機殼固定螺絲與車
              裝之固定,均須予以旋緊,以免鬆脫。但亦不能用力過大
              ,以免損壞接點。
          四、清潔:
              各種機器設備應經常保持清潔與乾燥。清潔之要領,全憑
              細心檢查機件中所有凹入部分之累積灰塵、腐蝕及其它外
              物。因為積垢易於吸收水分而導致受潮、生霉、漏電等百
              病叢生,尤以熱帶地區,最易使霉菌滋長而發霉。
          五、調整:
              適當之調整與校準,可確保機器設備功能。
          六、潤滑:
              潤滑係指裝備之轉動部分上油而言。亦含有在門之鉸鍊或
              機件上其它滑動之表面加以輕油,以防磨損。
  第五節  保養檢查
          消防通訊裝備器材之保養檢查及考核作業,目的乃對裝備執行
          各種保養檢查時有一定程序,其範圍適用於各級消防機關(單
          位)之有、無線電通訊設備主件及零、配件之保養檢查,主管
          檢查、技術檢查等,使通訊裝備確能發揮其最大功能。
          一、檢查區分:
          (一)勤務檢查:
                保管人或使用人在使用前、中、後之保養檢查。
          (二)主管檢查:
                係各級主管對於所屬單位之通訊裝備器材,按規定或視
                狀況需要實施之檢查。
                1.主管保養檢查週期表如附表九-二 。
                2.檢查內容,檢查評分表如附表九-三 、附表九-四 、
                  附表九-五 。
          (三)技術檢查:
                為明瞭各使用單位現有通訊裝備器材堪用程度,保養維
                修情形,估計保修需要所實施之檢查工作。機動無線電
                通訊技術設備檢查紀錄表如附表九-六 。
          二、檢查責任:
          (一)勤務檢查:
                使用人、保管人,負有維護並確保裝備在經常堪用狀況
                之責。
          (二)主管檢查:
                各級單位主管,為考核其所屬單位裝備保養之優劣,以
                及防止濫用裝備、疏忽或過失等缺點之發生。
          (三)技術檢查:
                各單位專業保養人員,應儘速發現並排除裝備之故障,
                以確保裝備最高之堪用率。
          三、保養檢查實施重點:
          (一)普遍檢查保養、保管、維護狀況、清點數量並核對帳卡
                以及待修裝備處理情形。
          (二)執行檢查週期之施行並考核獎懲情形。
          (三)年度督考評核是否落實。
          (四)裝備抽檢。
  第六節  一般規定
          一、各種通訊裝備測試所用儀表,除由單位之使用人負責保養
              外,初級以上之修護校正,均視需要委由原承包商或專業
              單位以契約方式行之。
          二、本規範頒布實施後,凡消防用通訊裝備,均納入檢查範圍
              ,依規定實施。
          三、通訊裝備保養檢查成績之總分= (【無線電裝備檢查之評
              分+衛星電話通訊設備檢查之評分】÷2)×50% +有線電
              裝備檢查之評分×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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