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0
十、送交貨品、核銷作業:
(一)財物採購之貨品完成驗收後,應即送達安裝;如涉及送交數個交貨
      地點之案件,需求單位應擬具送貨簽收單(如附表十一,含項目、
      廠牌、型號、數量等)依契約規定之期限內,要求廠商負責送達貨
      品(逾期仍依契約相關條款計罰),並由受配單位依送貨簽收單內
      容清點後,於送貨簽收單填具收受日期及簽章送還採購單位。但規
      格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二)貨品依前項規定完成配送後,由廠商檢附送貨簽收單、發票、保固
      保證金等送本署,據以辦理請款作業。
(三)採購單位收到廠商請款文件後,應會核需求單位查證是否於期限內
      ,確實完成配送,再移由採購單位連同發票(收據)、驗收有關文
      件、分期付款表(如非分期付款案件則免附)及廠商帳戶資料辦理
      核銷作業,如為財產、非消耗性物品應請秘書室辦理財物登錄或移
      撥作業。
(四)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應於簽辦核銷時填具結算驗收證明書或其
      他類似文件。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案件,得免填具。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27
本點未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