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1
十一、保固:
  (一)驗收合格後,依契約規定進入保固期者,需求單位應於保固期內
        ,依契約規定督促廠商進行保固。保固期屆滿前,需求單位應確
        認廠商是否依約完成保固。
  (二)廠商申請退還保固保證金者,由採購單位以會核單(如附表十二
        )會請需求單位表示意見後,憑辦後續退款作業。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27
本點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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