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07/27
一、點次變更二、因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影響廠商權益甚鉅,依據採購法第一
百零一條第三項規定,發現廠商涉有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應先給予廠商口頭或書
面陳述意見之機會,爰修正第四款第一目。
- 108/07/29
一、本點新增。
二、明訂本署各單位接獲監察機關彈劾、糾正、司法機關起訴及判決文件或發現有足
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等情形之後續處置作為。
三、因應一百零八年五月二十二日政府採購法修正發布暨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訂定之作業程序說明表,增訂發現廠商有違反政府採購法之處置,分別就「不予
開標決標」、「不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不發還保證金」、「撤銷決標、終止或解
除契約」、「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拒絕往來」及「涉及刑責之處置」等五項訂定本
署處置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