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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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小額採購:
  (一)請購:
        由需求單位逕洽一家以上廠商議價,並請該廠商提供報價單;採
        購單位視其報價單及市場行情得辦理比價、議價。
  (二)驗收及核銷:
        小額採購案件辦理驗收及核銷時,請購承辦人員不得為所辦採購
        之驗收承辦人員。
  (三)其他注意事項:
        1.依工程會函頒「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常見誤解
          或錯誤態樣」辦理。
        2.辦理小額採購,應本於撙節原則,審慎評估其必要性,並依採
          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五款規定,避免資源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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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7/27
一、點次變更。
二、請購階段:
    依據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五條規定,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
    購之招標,得不經公告程序,逕洽廠商採購,爰修正第一款第一目。
三、驗收及核銷:
    依據本署政風室一百零八年專案稽核期間所提意見及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三項規
    定,增訂第二款。
四、本署辦理小額採購時,應依工程會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工程企字第一○四○○
    三○四五七○號函修正「機關辦理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採購常見誤解或錯誤態
    樣」辦理,避免造成採購錯誤態樣情形,爰增訂第三款第一目。
五、鑑於小額採購之物品多為辦公文具或事務器材等經常性採購,需求單位應本於珍
    惜資源原則審慎評估,並撙節使用,避免資源浪費,爰增訂第三款第二目。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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