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保密: (一)本署人員辦理採購案件,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 說明或藉以公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並依下列規 定辦理: 1.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第三十四條。 2.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以下簡稱施行細則)第三十四條。 3.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第七款。 (二)底價核定後應依採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在決標前予以保密 ,不得洩漏,決標後除有特殊情形外,應予公開,並依施行細則第 三十五條規定辦理。 (三)招標作業前之擬稿準備資料或文件不得對外公開。但不包括因業務 需要所蒐集之採購資訊。
一、採購人員倫理準則第七條未分項次規定,爰修正第一款。 二、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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