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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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標及監辦:
(一)需求單位擬定技術規格後,交採購單位依據採購法令,訂定招標文
      件(如投標須知等),辦理上網公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進行後
      續採購程序。另採購案件規格資料係委由規劃、設計或履約業務之
      專案管理廠商擬定時,其招標文件之契約稿撰擬事項,應併由規劃
      、設計或履約業務之專案管理廠商辦理。
(二)巨額工程採購依採購法第十一條之一規定,由需求單位成立採購工
      作及審查小組,協助審查採購需求與經費、採購策略、招標文件等
      事項及提供與採購有關事務之諮詢。
(三)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依「內政部執行政府採購法上級機關監辦作
      業原則」規定辦理。需求單位應派遣科長以上人員(或授權代理人
      員)率同承辦人出席。採購單位應每半年填具「內政部授權所屬機
      關自行監辦查核金額以上採購案件決標報告表」報部備查。
(四)採購單位應於開標或驗收前以採購案件通知書(如附表七)通知開
      標或驗收主持人、需求單位、監辦單位派員辦理開標、驗收、監辦
      等事宜。
(五)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案件之監辦,依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
      辦採購辦法辦理,未達公告金額而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之採購案件
      之監辦,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辦理。
(六)流標或廢標案件,為增進採購效益,除特殊情形外,應由採購單位
      於流標或廢標紀錄作成後,即刻上網辦理下次招標且不受三家投標
      廠商限制。若經三次流標或廢標者,採購單位應將案件移還需求單
      位檢討後再辦。
(七)需求單位不得意圖規避採購法之適用,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
      購。其有分批辦理之必要者,應個案敘明理由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
      人員核可。採購單位應每半年填具「內政部所屬一級機關暨地政機
      關分批辦理採購案件報告表」報部備查。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27
一、依採購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機關委託廠商辦理規劃、設計等工作時,受委託廠商
    並非僅限於監造廠商,爰修正第一款。
二、配合採購法增訂第十一條之一有關巨額工程採購應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之規
    定,且因該小組之事務內容涉及需求單位採購需求與經費等事項,爰增訂第二款
    。
三、現行第二款至第五款配合增訂修正第二款調整款次。
四、現行第六款調整款次,並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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