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底價訂定: (一)底價訂定原則,除下列情形外,均應訂定底價: 1.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 2.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3.小額採購(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二)有前款不訂底價情形之一者,應由需求單位於申請採購時敘明下列 事項: 1.理由。 2.決標條件(如以固定金額或固定費率)。 3.決標原則(如最低標、最有利標、最高標)。 (三)本署採購案件開標主持人及底價核定人依「內政部消防署採購案件 底價、開標、驗收人員權責區分表」通案授權規定辦理。 (四)需求單位應填具底價表(如附表八)、預估金額分析表(如附表九 ),載明預估金額及其評估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底價核定 人核定。
配合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一百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工程企字第一一一○一○○七 九八號令,爰將第一款第三目小額採購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第二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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