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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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開標審標:
(一)資格標由採購單位依廠商投標文件審查表(如附表十)於開標當場
      辦理審查,並由監辦單位檢視程序,資格標審標結果陳請主持人宣
      布後,續辦理價格標事宜;若依招標文件規定需進行規格標審查者
      ,則移請需求單位辦理規格標審查或辦理評選作業。
(二)需進行規格標審查者,應於資格標宣布後,由採購單位會同當場與
      會人員,彌封投標廠商規格文件一份後,再移需求單位於指定場所
      辦理審標,彌封文件應於決標後併案存檔,以作日後爭議時佐證文
      件。
(三)需求單位審標人員除需求單位之人員外,得由規格小組成員協助審
      標。其須辦理評選者,應依工程會令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
      理。
(四)廠商資格(規格)審查作業,應於指定之審標場所進行,審查文件
      不得攜離該場所。審查作業未及於下班前完竣者,該場所應於人員
      全數離場時,由採購單位會同監辦單位籤封並於次上班日由上述人
      員(採購單位會同監辦單位)拆封後續予審查。
(五)辦理廠商資格(規格)審查期間,監辦單位實地監視時應全程監辦
      程序,採購單位全程錄影。
(六)規格標審標人員應依招標文件及規格規定審標,需求單位審查期間
      有疑義者,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及施行細則第六十條規定辦理。
(七)開標場所辦理資格開標及決標時,採購單位應進行錄影,錄影資料
      併同採購案件存檔。
顯示立法理由
109/07/27
一、目前本署採購評選作業均依據工程會令頒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辦理,為定明
    辦理依據以符實際,爰修正第三款。
二、依據機關主會計及有關單位會同監辦採購辦法第二條及第三條有關單位監辦之規
    定,不限於政風單位,爰修正第四款。
三、開標、決標錄影資料以往須拷貝二份,分別由採購單位及政風室留存,未見實益
    ,爰刪除第七款有關拷貝一份錄影資料送本署政風室查收之規定,僅由採購單位
    妥善保存。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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