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7
七、決標
(一)需求單位簽辦採購案件,應依採購標的性質兼顧採購效益,參照採
      購法第五十二條載明決標方式。
(二)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招標,除有特殊情形外,採購單位應於決標後
      一定期間(決標日起三十日)內將決標結果之公告刊登於政府採購
      公報,並以書面通知各投標廠商。無法決標者,亦同。
(三)經比減價程序之決標案件,採購單位應要求廠商簽約前提供單價分
      析並列入契約附件。
(四)決標後採購單位應依投標須知規定要求廠商於規定之期限內及數額
      ,完成履約保證金之繳納。
(五)辦理查核金額以上之比價、議價、決標時,需求單位應派遣承辦科
      長以上人員(或授權代理人員)率同承辦人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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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09/07/27
本點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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