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9/11/19
政府採購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僅明定機關辦理工程、財物採購,應限期辦理驗收,並
得辦理部分驗收,惟未明定需求單位及採購單位之權責劃分。考量本署採購案件之驗
收,原則上雖係由採購單位簽辦,惟部分工程、財務採購案件因具特殊性、必要性或
時效性,本署於收到廠商之書面報驗函後,需求單位均表示由其自行簽辦,俾爭取時
效,爰將現行第二款但書分別移列規定,並參考內政部履約管理驗收及結案作業要點
第三點規定,於第二款第二目增訂需求單位得逕予辦理驗收之規定,以符合實際需求
。
- 109/07/27
本點未修正。
- 98/01/09
1.依本署 97 年 4 月 17 日消署企字第 0971313443 號函發之「驗收作業改進方案
」修正第五款。
2.依據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 97 年 12 月 24 日雄檢惟政字第 0970614447 號函
建議事項,增列第六款。
3.其後款次遞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