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處理時限: (一)第一類信件:各單位應於接獲來信之次日前陳核完畢,連同原件交 綜合企劃組統一回復來信者及歸檔;如為緊急信件,則由綜合企劃 組指定期限按前述程序辦理;如為專案處理信件,則依內政部指示 之處理原則辦理。 (二)第二類信件:無需回復,由綜合企劃組於接獲來信之次日前陳核完 畢,並辦理歸檔及影送相關單位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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