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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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督導及考核:
(一)本項工作列入內政部暨本署年度績效評核作業計畫之共同性衡量指
      標項目。
(二)每年度以處理信件數取前三名承辦人員辦理敘獎,但未達五件者不
      予獎勵。又未列入前三名惟處理件數達三十件以上者,亦併予獎勵
      。
(三)綜合企劃組每月依內政部來文辦理執行績效檢討,各信件處理時效
      明細並應發送各單位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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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99/07/26
為獎勵承辦人處理大量電子信件之辛勞,依本署九十九年第十次考績委員會決議,酌
予修正敘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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