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督導及考核: (一)本項工作列入內政部暨本署年度績效評核作業計畫之共同性衡量指 標項目。 (二)每年度以處理信件數取前三名承辦人員辦理敘獎,但未達五件者不 予獎勵。又未列入前三名惟處理件數達三十件以上者,亦併予獎勵 。 (三)綜合企劃組每月依內政部來文辦理執行績效檢討,各信件處理時效 明細並應發送各單位周知。
為獎勵承辦人處理大量電子信件之辛勞,依本署九十九年第十次考績委員會決議,酌 予修正敘獎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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