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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工作有所
    遵循,加強與協同處理機關團體協調聯繫,並相互支援,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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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04/23
理由同名稱修正理由,配合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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