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消防機關處理山域事故人命救助,得依地區及 山域環境之特性,研訂相關作業程序及流程表,並隨時檢討。
內政部消防署函發之「直轄市、縣(市)消防局一百零三至一百零四年強化山域意外 事故救援機制實施計畫」(以下簡稱實施計畫)中,已要求消防機關應建立第一時間 通報、出動救援機制,以及落實作業程序等事項。另為利兼顧地區特性及救災需求, 應由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消防機關依所轄山域環境自行研訂相關山域事故人命救 助作業程序及流程圖;並參照「各級消防機關救災救護指揮中心作業規定」,予以隨 時補充加強,爰修正本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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