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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火災搶救作業要領更臻完備及明確,並遵循第一點修正之意旨強化火災搶救安全
意識及判斷力,提升火場救災安全,經參考美國 NFPA (National Fire
Protection Association)1500 等規範,並整併提升火場救災安全執行計畫及消防
機關火場指揮運作系統指引等內容,爰修正各款所定火災搶救作業要領,說明如下:
一、第一款整備各式搶救資訊部分:
(一)現行第三目所定搶救不易對象搶救部署計畫圖,因其劃設方式實務上與第二目
所定甲、乙種搶救圖一致,應無重複規範之必要,爰予以刪除,現行第四目亦
配合調整為第三目。
(二)現行第五目所定「重機械」用語,參照全民防衛動員準備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規
定授權訂定之工程重機械編管及運用辦法修正為「工程重機械」,並配合調整
為第四目。又「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防救災資源資料庫管理規定」業明定防
救災資源所屬之中央部會及地方政府應指定所屬機關(單位)負責將工程重機
械等防救災資源資料填入資料庫系統(即Emergency Management Information
Cloud,簡稱 EMIC) ,爰將清冊之建置修正為消防機關應評估轄區建築物特
性,事先取得工程重機械場所廠商聯繫清冊,俾利第一時間調度所需工程重機
械進行救災作業,另通知相關(建築、土木……)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派員監督
,以避免二次災害發生。
二、第二款受理報案部分:第一目「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配合第二點第三款修正統
一簡稱用語;第二目酌作文字修正。
三、第三款出動派遣部分:
(一)第一目「車輛派遣」參照第五點第二款修正內容及其修正說明二,修正車輛派
遣方式由指揮中心應依災害類型於派遣系統內訂定不同派遣模組,並依據災情
危害程度派遣所需救災能量,並刪除「車組」備註說明,以協助執勤員提升精
準派遣所需救災能量。
(二)基於實務上各級消防機關現有救災人力考量,爰將第二目「人員派遣」所定每
一攻擊車應至少能出「二線水線」修正為「一線水線以上」。
(三)鑑於甲、乙種搶救圖等資料調閱業於受理報案作業要領有明確規範,並考量該
等圖資已可經由資訊系統或軟體予以傳遞,爰修正第三目刪除初期救災指揮官
出動應攜帶甲、乙種搶救圖等資料。
四、第四款出動途中處置部分:配合第五點第二款增列火場指揮依火災災情危害程度
分成四級及各級指揮官層級與幕僚人員規定,並考量實務救災需要,爰第一目增
列但書,明定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者,情報幕僚應主動協助查閱災害現場資訊,
並提供救火指揮官參考。
五、第五款抵達火場處置部分:
(一)鑑於執行危害性化學品人命救助、控制火勢及阻卻延燒之災害現場搶救標準作
業程序(H.A.Z.M.A.T) 實與一般火災之搶救作業有別,為確保救災人員行動
安全,防止災情擴大,爰第一目針對災情回報之處置增列但書,明定存放危害
性化學品搶救時,應依據「消防機關配合執行危害性化學品災害搶救指導原則
」執行搶救任務。
(二)基於救災指揮調度統一及使救火指揮官確實掌控救災車輛、裝備及人員等救災
量能之考量,爰修正第二目,針對請求支援之處置增列支援救災車輛與人員抵
達火場時應向救火指揮官報到等規範。
(三)第三目「指揮權轉移」酌作文字修正。
(四)將「消防機關火場指揮運作系統指引」伍、八針對火場指揮官得視火災規模大
小及災情狀況發展而彈性調整指派分區指揮官、調整編組、增(減)分組、小
組與幕僚等指引整併為第四目「任務指派」,並配合第五點第二款增列火場指
揮依火災災情危害程度分成四級、圖一火場指揮官示意圖及增訂第十六目「成
立緊急救援小組」,增訂圖二及圖三火災適用等級及火場指揮架構。
(五)第四目「車輛部署」移列至第五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六)第五目「水源運用」移列至第六目,並參照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十一條第二款:「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種類如下:二、消防專用蓄水池」及
第二十七條等規定,將「採水口、專用蓄水池」修正為「消防專用蓄水池」,
俾符法制用語。
(七)第六目「水線佈署」移列至第七目,並鑑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二十六條明定五層或六層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在六千平方公尺以上及七層以上
建築物等場所應設置連結送水管之意旨,係為使火災發生時救災人員得利用該
種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快速進行水線佈署,爰予以明確規範。又水線佈署方
式,係由救火指揮官考量建築物特性、火災規模等因素綜合判斷後決定水線部
署之方式、數量及位置,故將現行室內(外)佈線之適用樓層予以刪除。
(八)第七目「人命搜救」移列至第八目,並為遵循第一點修正建立完善火場安全管
理機制之意旨,爰(2) 針對搜救小組之執行作業增列「應將搜救進度、位置
及人員情況主動回報安全幕僚或分區指揮官掌握」規範,及就(3) 規定內容
酌作文字修正。
(九)第八目「侷限火勢」移列至第九目。
(十)第九目「周界防護」移列至第十目,並為避免入室進行滅火攻擊之救災人員因
雲梯消防車於屋外向建築物內部射水搶救肇致趕火情況,影響屋內救災人員之
安全,爰增列(2) ,明定雲梯消防車於屋外需執行射水搶救時,以周界防護
為原則,惟必要時,仍可實施射水攻擊或破壞救助之戰術。
(十一)第十目「滅火攻擊」移列至第十一目,並考量火災現場若為全面燃燒或火勢
猛烈時,在水源充足條件下,採大流量的水線進行攻擊之戰術較能迅速及確
實壓制火勢發展,爰明定該等條件下之火災採用之水線,應以二英吋以上水
線或具高滅火效能為原則,以強化滅火效能。另鑑於住宅場所用途單純及迅
速進行滅火攻擊之機動性實需,故增列但書,明定是類場所則視現場狀況彈
性調整適當滅火攻擊原則。
(十二)第十一目「破壞作業」移列至第十二目,並於(2) 增列進行玻璃破壞作業
前帶隊官與執行人員對下方處所應有之火場安全管理機制及(3) 酌作文字
修正,修正理由同本點說明五、(八)及一、(二)。
(十三)第十二目「通風排煙作業」移列至第十三目,並考量實施正(負)壓排煙戰
術時,雖可提升救災效能,惟仍伴隨相對風險,爰於(2) 增列實施正(負
)壓排煙戰術時之但書,應由搶救小組先行評估救災風險,如經確認相關潛
在風險已消失,則由回報執行無風險之虞後,再進行相關正(負)壓排煙等
救災作為。
(十四)將「提升火場救災安全執行計畫」三、(五)個人責任制報告Personnel Ac
countability Report(PAR) 、(六)建置緊急求救訊號(Mayday)及(
七
)成立快速救援小組等火場安全管理要領分別整併為第十四目「個人責任回報
Personnel Accountability Report(PAR) 」、第十五目「建置緊急求救訊
號
(Mayday)」及第十六目「成立緊急救援小組」,並配合第五點第二款增列火場
指揮依火災災情危害程度分成四級,及修圖二及圖三火災適用等級及火場指揮架
構,按火災等級區分明定成立緊急救援小組之方式(火災等級為三級以上者,必
要時應由四人以上成立緊急救援小組;二級以下者,則應由救火指揮官適時指派
尚未執行救災任務且體能狀態良好人員二名待命)。
(十五)第十三目「飛火警戒」移列至第十七目;第十四目「殘火處理」移列至第十
八目;第十五目「人員裝備清點」移列至第十九目。
(十六)為強化救災人員於災害搶救完畢後之衛生健康,參酌National Fire Protec
tion Association1500(Standard on Fire Department Occupational Saf
ety,Health,and Wellness Program)14.2 Prevention and Mitigation及
K
enneth W.Fent 等人於西元二 O 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發表之Contamination
of firefighter personal protective equipment andskin and the effecti
veness of decontami-nation procedures等內容,爰增列第二十目「人員裝
備
除污」,明定返隊前應於現場將消防衣等裝備進行簡易清潔作業,以提升救災人
員職業安全衛生防護。
- 109/03/30
一、救災救護指揮中心受理報案即應了解有無人員受困。初期指揮官從接獲派遣、出
動途中、到達現場,即應搜集火場的基本資料、動態資料等,分析研判有無人員
受困,提前因應搜救戰術之佈署,爰修正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五款第七目。
二、因應現場火災情況,各水線對於現場搶救效果之重要性有所不同,救火指揮官須
判斷各水線之優先順序,適時增減數量及調整部署位置,提升搶救效能,爰增列
第五款第六目之 4。
- 106/01/05
一、部分文字修正。
二、「高危險特定區域或建物(如違建區、超高樓、集合住宅‥‥)」未能充分反應
以搶救之觀點,針對搶救不易場所製作乙種搶救圖供實際救災時參考,爰修正為
「搶救不易場所」。另括弧內列舉場所類型部分,本署已藉由相關行政措施(如
公文或消防業務評鑑)予以列舉,爰刪除原規定列舉項目。又搶救不易場所實務
上多為「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但不以此為限。爰於括弧內註記「供公眾使用建
築物為主」。
三、第一款第三目配合上述說明,修正為「搶救不易對象」。
四、因化災搶救相關資料及名稱已有變更,爰修正第一款第四目規定。
五、原第五款第十一目之四移列為第一款第五目並酌作文字修正。
火警出勤須攜帶火警地址登錄資料,以免前往之火警地址有錯。其情形可能有電腦系
統派遣令、手寫紙、平板電腦等,爰修正文字用語為「火警地址登錄資料」。
考量現行資通訊系統逐漸發達,爰酌予增修。
一、考量火場狀況多變,爰刪除相關「應」字。
二、第五款第一目酌予文字修正。
三、第五款第二目增列初期指揮官抵達火場規劃、部署現有人、車、裝備之作為。
四、為落實各級指揮官指揮權轉移作業,以達指揮作業及資訊不中斷之效果,爰酌予
修正第五款第三目。
五、參考八仙塵暴案傷患後送經驗,於第五款第七目之六增列得使用救護車以外之交
通工具。
六、周界防護需視火勢狀況,採用水霧或水柱進行防護,為避免誤解,爰修正第五款
第九目為「水線」進行防護。
七、第五款第十目、第十二目酌予文字修正。
八、第五款第十一目之四,考量其內容屬於整備資料,爰移列至同點第一款第五目。
酌予文字修正
- 104/10/01
一、因應廳舍環境已不同於往常(如:備勤室設於二、三樓,廳舍規模較大,廳舍高
層化建造等),原有出動時間規定已無法適用於現代化高層消防廳舍建築物,爰
參考 NFPA1710 規定(正職消防局對所屬消防行動、救護行動、以及特殊任務行
動組織及部署標準)及 104 年 9 月 16 日研商修正會議與會單位所提意見,
修訂出動時間白天 80 秒內、夜間 120 秒內。另 NFPA1710 出動時間 80 秒內
並不分白天或夜間,考量美國消防勤務實施方式與我國不同,未必盡能一體適用
,爰參考 60 秒放寬至 80 秒,放寬幅度為 1/3,修訂夜間出動時間為 120 秒
(放寬幅度仍為 1/3)。
二、因應各消防單位出勤動線長短不一,單一標準恐無法適用全部消防單位,除修訂
出動時間之原則性規定外,授權消防機關得因出勤動線及出勤整備之考量,認有
延長或縮短出動時間之必要者,得自行訂定個別出動時間規定。
三、各消防機關須定期檢視出動時間,以檢討及評估有無調整個別出動時間之必要。
四、考量消防人員於廳舍待命時,仍有從事訓練、文書業務、生活作息等活動,實際
上恐無法完全達成出動時間規定,爰參考 NFPA1710 規定,增訂目標達成率在 9
0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