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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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通訊聯絡:
(一)無線電通訊代號:消防機關應以簡單、明瞭、易記為原則,訂定無
      線電通訊代號,俾利火場指揮官命令及指揮中心之指揮傳遞,並有
      助各作戰車組彼此間之通訊聯繫。
(二)消防車無線電代號編列原則:
      註:空壓車、排煙車及照明車之無線電代號為固定代號外,其餘車
          種之代號,其第 1  碼代表車種、第 2  碼為編號。
(三)消防人員無線電代碼編列原則:
    各級消防機關應依前項第三款規定訂定消防人員無線電使用代碼暨通
    訊頻道(指揮頻道及救災頻道)分流作業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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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1/08/11
一、考量目前實務上救護車車型屬加護型車種不多且與一般救護車均屬同類型車種,
    應無特別規範之必要,爰刪除現行第一項第二款「各式消防車輛無線電代號對照
    表」之加護型救護車無線電代號。
二、為使災害現場消防人員之無線電通訊代號有一簡單、明瞭、易記等共同遵循原則
    ,俾利指揮官之統一指揮調度及災後火災搶救報告書或案例教育資料之檢討因應
    ,爰增列第一項第三款,明定消防人員無線電代碼編列原則,由各級消防機關依
    「各級消防機關消防人員無線電代號對照表」規定之欄位自行編列消防人員無線
    電代碼。
三、為提升災害現場無線電通訊之救災效能及利於指揮官之統一指揮調度,爰增訂第
    二項,明定各級消防機關應訂定消防人員無線電使用代碼暨通訊頻道分流作業原
    則。
106/01/05
修正「各式消防車輛無線電代號對照表」,說明如下,詳如附表。
一、因水箱車分為高低壓水箱車、小型水箱車、低壓水箱車並無實務上之意義,故取
    消水箱車之分類。
二、增列「災情勘查車」使用「四一、四二…」之無線電代號。
三、為符合實務情況,將國字數字修正為阿拉伯數字。
四、增列備註說明第 1  碼及第 2  碼之意義,俾利消防機關瞭解及遵循。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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