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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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民間消防團體申請許可立案,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 團體發起人中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成員分別具有火災預防、危險物
      品管理、水域救生、山域搜救、陸域救助及緊急救護等各專項與團
      體章程所訂任務有關之消防專業訓練合格証明。
 (二) 團體章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團體宗旨應以協助消防工作,非以營利為目的。
      2.團體任務應以協助消防機關從事火災預防、災害搶救或緊急救護
        為範圍。
      3.載明團體會員應有三分之一以上具備與團體任務有關之消防專業
        訓練合格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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