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1
壹、設計載重
    裝置避難器具之固定部 (係指裝設避難器具之樑、柱、樓板等堅固構
    造或經補強之部分) ,應能承受表一承載荷重與附加荷重之和 (荷重
    方向依C欄所示) 。

表一
┌──────┬─────────┬──────┬──────┐
│避難器具種類│A  (承載荷重 kgf) │B  (附加荷重│C(荷重方向) │
│            │                  │ kgf)       │            │
├──────┼─────────┼──────┼──────┤
│避難梯      │有效長度 (指避難梯│支固器具重量│垂直方向    │
│            │最上方橫桿到最下方│            │            │
│            │橫桿之長度) 除以 2│            │            │
│            │m 所得值 (小數點以│            │            │
│            │下無條件進位)×195│            │            │
├──────┼─────────┼──────┼──────┤
│緩降機      │最大使用人數 ×390│            │            │
├──────┼─────────┼──────┼──────┤
│滑杆        │390               │            │            │
├──────┼─────────┼──────┼──────┤
│避難繩索    │390               │            │            │
├─┬────┼─────────┼──────┼──────┤
│救│直降式  │10m≧L         660│入口金屬構件│垂直方向    │
│助│ (袋長:│10m< L≦20m    900│重量        │            │
│袋│L)      │20m< L≦30m   1035│            │            │
│  │        │30m< L        1065│            │            │
│  ├────┼───┬─────┼──────┼──────┤
│  │斜降式  │      │上端  下端│入口金屬構件│1.上端部分 (│
│  │ (袋長:│      ├─────┤重量 (上端部│  俯角 70 度│
│  │L)      │15m≧L│375   285 │分)         │  )         │
│  │        │      ├─────┤            │2.下端部分 (│
│  │        │15m< L│585   525 │            │  仰角 25 度│
│  │        │≦30m │          │            │  )         │
│  │        │      ├─────┤            │            │
│  │        │30m< L│735   645 │            │            │
│  │        │≦40m │          │            │            │
│  │        │      ├─────┤            │            │
│  │        │40m< L│870   750 │            │            │
├─┴────┼───┴─────┼──────┼──────┤
│滑台        │ (上端平台面積每 1│滑台重量+風│合成力方向  │
│            │m2330)+ (滑降面長│壓力或地震力│            │
│            │度每1m 130)       │較大者      │            │
├──────┼─────────┤            │            │
│避難橋      │每 1m2 330        │            │            │
└──────┴─────────┴──────┴──────┘
註:1.風壓力:每 1㎡之風壓力依下式公式計算。
             ┌─
      q =60k│n        q :風壓力 (kg/㎡)
             ┘
      k :風力係數 (以 1  計算)
      h :距地面高度 (m)
註:2.地震力:依照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構造編第四十四條之一規定 (建築
      物耐震設計規範與解說) 。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