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4
肆、施工基準
一、共通施工基準
 (一) 螺栓與螺帽應使用符合 CNS 9276  (光面鋼棒) ,或具同等強度以
      上與耐久性材料者。另螺紋部分應達 CNS 494 (平行管螺紋) 規定
      之標準。
 (二) 螺栓應使用標稱 M10  以上者。該固定部承受之拉伸應力除以拉伸
      側螺栓數所得數值,應在表四容許荷重所列數值以下。

      表四
      ┌──────────┬─────────┐
      │                    │容許荷重 (kgf/支) │
      │螺    栓    口    徑├────┬────┤
      │                    │拉伸荷重│剪斷荷重│
      ├──────────┼────┼────┤
      │         M10        │  1,400 │ 1,000  │
      ├──────────┼────┼────┤
      │         M12        │  2,000 │ 1,500  │
      ├──────────┼────┼────┤
      │         M16        │  3,800 │ 2,800  │
      ├──────────┼────┼────┤
      │         M20        │  5,900 │ 4,400  │
      └──────────┴────┴────┘
 (三) 螺栓與螺帽應具耐蝕性,或採有效耐蝕處理者。
 (四) 螺栓與螺帽如有受雨淋之虞時,應使用符合 CNS 3270 (不銹鋼棒)
       或具同等耐蝕性能以上者。
 (五) 螺栓與螺帽應有彈性墊片、插梢、雙螺帽等防止鬆脫之措施。
 (六) 螺栓本體不得有接縫。
 (七) 螺栓鎖緊後多餘之螺紋部分應予切除。
 (八) 螺栓與螺帽之凸出端,應以護蓋或護套施予有效保護。
二、直接裝置在建築物主要構造部之施工方法
 (一) 鋼骨或鋼筋上焊接或掛接螺栓之施工方法
      1 以焊接或掛接之螺栓 (限有施加拉伸力者) 應有二支以上,且應
        分別焊接或掛接在不同之鋼筋上。但在同一根鋼筋上,螺栓相互
        間隔 (指與鄰接螺栓之間,從中心點到下一個中心點間之長度,
        以下亦同) 在 0.2m 以上者,不在此限。
      2 供焊接或掛接螺栓之鋼筋,直徑應在 9㎜  以上,長度應在 0.9
        m 以上。
      3 如為鋼骨,應具與鋼筋同等強度以上。
      4 鋼筋上焊接螺栓時,焊接部應該外加與鋼筋相同直徑、長度 0.3
        m 以上的加強鋼筋。
      5 掛接之螺栓,須有充分彎曲之彎鉤形狀,以鐵絲等繫緊在鋼筋或
        鋼骨上。
 (二) 以金屬膨脹錨定螺栓之施工方法 (輕形混凝土或氣泡混凝土製造者
      除外)
      1 埋入深度與間隔
      (1) 埋入深度 (稱套管長度,以下亦同) 除裝飾部分 (指表面上灰
          泥漿之部分,以下亦同) 的厚度外,應依照表五之金屬膨脹錨
          定螺栓口徑,配合埋入深度,依所列穿孔深度下限值施工。

          表五
          ┌───────────┬────┬──────┐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之口徑│埋入深度│穿孔深度下限│
          │                      │  (mm)  │    (mm)    │
          ├───────────┼────┼──────┤
          │          M10         │   40   │     60     │
          ├───────────┼────┼──────┤
          │          M12         │   50   │     70     │
          ├───────────┼────┼──────┤
          │          M16         │   60   │     90     │
          ├───────────┼────┼──────┤
          │          M20         │   80   │    110     │
          └───────────┴────┴──────┘
       (2) 對混凝土厚度的穿孔深度之限度,依表六規定。

           表六
           ┌──────────┬─────────┐
           │混凝土厚度 (mm)     │穿孔深度下限 (mm) │
           ├──────────┼─────────┤
           │     120            │     70 以下      │
           ├──────────┼─────────┤
           │     150            │    100 以下      │
           ├──────────┼─────────┤
           │     180            │    130 以下      │
           ├──────────┼─────────┤
           │     200            │    150 以下      │
           └──────────┴─────────┘
      2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間之間隔,應為埋入深度之 3.5  倍以上。
      3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之邊緣開口尺寸,應為其埋入深度 2  倍以上
        長度。
      4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應為能鎖緊之螺紋式螺栓。
      5 為使錨定螺栓埋入,在混凝土上所開之開孔,口徑需與該螺栓或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口徑相等,在開始變成楔形之前螺栓必須穩固
        不得搖晃。
      6 配合混凝土設計基準強度的金屬膨脹錨定螺栓,其數量與口徑,
        應符合下列公式計算出的結果。

        F      F :固定部產生之應力 (kgf)
        ─<P  P :表七所列之容許拉拔荷重 (kgf) (混凝土設計基準
        N          強度)
                N :承受拉伸力之螺栓數。但N≧2。

        表七
        ┌──────────┬───────────────┐
        │                    │混泥土設計基準強度  (kgf/cm2)│
        │金屬膨脹錨定螺栓口徑├─────┬────┬────┤
        │                    │150 以上  │180 以上│210 以上│
        ├──────────┼─────┼────┼────┤
        │        M10         │     470  │    570 │    670 │
        ├──────────┼─────┼────┼────┤
        │        M12         │     750  │    890 │   1,050│
        ├──────────┼─────┼────┼────┤
        │        M16         │   1,090  │  1,300 │   1,500│
        ├──────────┼─────┼────┼────┤
        │        M20         │   1,850  │   2,200│   2,600│
        └──────────┴─────┴────┴────┘
三、裝置在固定基座之施工方法
 (一) 為使避難器具容易安裝,需設置鉤環 (CNS 3542)  (限使用有防止
      脫離裝置之鉤子) 。
 (二) 固定基座之重量應為表一所列應力之 1.5  倍以上。
 (三) 固定基座應為鋼筋或鋼骨鋼筋混凝土構造。
四、裝置在採補強措施部分之施工方法
 (一) 樑、柱以鋼材夾住,以螺栓螺帽固定之施工方法
      1 為使避難器具容易安裝,應設置鉤環 (CNS 3542)  (限使用有防
        止脫離裝置之鉤子) 。
      2 鋼材等夾住之部分,固定部之樑、柱需充分鎖緊,不可有搖動之
        情形。
 (二) 主要構造部或固定基座的兩面以鋼材等補強,以螺栓貫通之施工方
      法 (氣泡水泥法除外) 。
      1 補強用鋼材應使用厚度 3.2 ㎜ 以上及 0.1m 方形以上平板或具
        有同等強度以上之型鋼。
      2 螺栓之間隔應在 0.2m 以上。但螺栓間如有鋼筋,得在 0.15m
        以上。
      3 貫通螺栓 (承受拉伸力者) 應在二支以上,該螺栓在鎖緊時須有
        特別措施,不得有旋轉之情形。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