伍、設置避難器具用升降口 (係指收納金屬製避難梯、救助袋等避難器具
,保持在隨時可用狀態用之升降口式的支固器具) 之施工方法
一、避難器具用升降口之固定方法除依「直接裝置在建築物主要構造部之
施工方法」之規定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但如以同等以上施工方法
設置時,不在此限。
(一) 埋入避難器具用升降口之地板或陽台等,除應以鋼筋或鋼骨鋼筋混
凝土造外,另避難器具用升降口之固定螺栓、托座與鉤子等 (以下
稱「托架等」) 之強度,應符合以下規定。
F F :固定部產生之應力 (kgf)
─<S S :材料之容許剪斷荷重 (kgf)
N N :托架數目。但 N≧4 。
(二) 外側有凸緣之避難器具用升降口在嵌入陽台等開口部時,凸緣之強
度需能耐表一之設計載重。
(三) 以錨定方式安裝在建築物本體之構造者,其固定處所應有 4 處以
上。
(四) 以凸緣安裝在建築物本體之構造者,凸緣之寬度應在 5 cm 以上,
且須有四處以上以螺栓等固定在箱體 (hutch) 或建築物本體上。
(五) 螺栓、螺帽應有彈簧墊片、插梢、雙螺帽等防止鬆脫之措施。
(六) 螺栓、螺帽等應採取防止使用者損傷之措施。
二、如有受雨淋之虞時,地板面需適當傾斜,並設置排水設施。
三、設置之護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上蓋除可打開約 180 度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於開啟約 90 度之狀態時蓋子應能固定,除手動操作外,不得關
閉。
2 應設置把手。
(二) 設於室外者,應設置下蓋,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應設有直徑 6㎜ 以上之排水口四個以上,或設置具同等以上面
積之排水口。
2 應能打開約 90 度。
(三) 設有踏板時,需具防滑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