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6
陸、在固定部材料上使用錨定螺栓時,須針對螺栓拉拔之耐力施加相當於
    設計拉拔荷重之試驗荷重。
    該試驗荷重需使用可測定錨定螺栓等拉拔力之器具,以下列公式計算
    出鎖緊扭力。

    T=0.24DN

    T:鎖緊扭力 (kgf/cm)
    D:螺栓直徑 (cm)
    N:試驗荷重 (設計拉拔荷重)  (kgf)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