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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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送生除應具備前點基本條件外,並應於最近三年內符合下列特殊條
    件之一者:
 (一) 冒險犯難,搶救重大災害,執行緊急救護,奮勇盡職,圓滿達成任
      務,有具體事實者。
 (二) 冒險逮捕重大縱火現行犯,或發現公共危害及時排除或處置得宜,
      對災害之防止,有具體功績者。
 (三) 規劃消防或災害防救重大計畫,內容縝密、完備,對消防工作之革
      新,有具體貢獻者。
 (四) 對消防學 (戰) 術或防救災害器材,有重大發明、著作或研究發展
      ,有具體成果者。
 (五) 承辦消防重要業務,認真負責,對消防工作之推行,績效卓著者。
 (六) 擔任幹部,領導有方,整體表現突出,足資全國表率,有具體事蹟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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