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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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署就各消防機關遴薦之保送人選,得擇期召開消防初級幹部警佐班
    甄選委員會,採無記名票選,經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以上通過後,簽請署長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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