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3
十三、出版品完成驗收後,除委外辦理者外,應由主辦單位將業務需求量
      以外之出版品移秘書室(事務科)辦理出售、寄存、分發與控存。
      定價出版品之銷售,須依規定送研考會洽定之政府出版品展售門市
      展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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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6
一、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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