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15
十五、個別索取本署出版品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級機關、機構或公私立大專院校圖書館逕行贈送,每種以二冊
        為限。
  (二)民間團體、個人或國外圖書館,除簽准贈送者外,均請其價購。
  (三)民意代表索取出版品時,由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轉送。
顯示附件圖表
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6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署現行組織架構,秘書室(公關科)業已移編為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
    ),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發文期間

* 請輸入民國年月日共七碼,個位數前面請加 0,例如:0940526

檢索字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