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五、個別索取本署出版品者,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各級機關、機構或公私立大專院校圖書館逕行贈送,每種以二冊 為限。 (二)民間團體、個人或國外圖書館,除簽准贈送者外,均請其價購。 (三)民意代表索取出版品時,由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轉送。
一、為符法制體例,第一款酌作文字修正。 二、配合本署現行組織架構,秘書室(公關科)業已移編為綜合企劃組(消防宣導科 ),爰第三款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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