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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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各單位暨所屬機構(以下簡稱各單位
    ),為管理以機關經費或名義出版或發行之圖書、連續性出版品、電
    子出版品及其他非書籍資料,應依本規定辦理,並指定專責單位或人
    員辦理相關作業。
    本署出版品專責單位為綜合企劃組,負責幕僚作業及協助各單位出版
    品申請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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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示立法理由
112/09/06
一、因應內政部消防署(以下簡稱本署)組織改造,現行所屬機關基隆、臺中、高雄
    及花蓮港務消防隊整併改制為所屬機構港務消防大隊,內部單位特種搜救隊亦改
    制為所屬機構,爰第一項酌作文字修正。
二、第二項未修正。
發文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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